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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辩证分析——基于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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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辩证分析——基于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的思考

作者:吴情树

第一作者:吴情树

机构:[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年份:2010

期号:3

起止页码:91-99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绑架罪;情节较轻;停止形态;人质;刑法修正案(七);

摘要:《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增加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并增设了较低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动释放人质是认定“情节较轻”重点考察的因素,除此之外,还要综合考察影响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因素。因此,行为人主动释放了人质并不一定都要认定为“情节较轻”,行为人没有主动释放人质也不意味着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绑架罪的停止形态与“情节较轻”属于不同阶段的司法判断,其停止形态不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而只能适用刑法总则有关从宽处罚的规定,否则,就违背了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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