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传统诉讼体制之关系 被引量:17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Mechanism and Traditional Litigation System
中文题名:刑事和解与传统诉讼体制之关系
作者:杜宇
第一作者:杜宇
机构:[1]复旦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0
期号:2
起止页码:6-16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诉讼;决定型纠纷解决;合意型纠纷解决;
摘要:刑事和解是在对传统诉讼机制的反思中成长起来的一种解纷机制。文章试图在“决定型纠纷解决”与“合意型纠纷解决”的分析框架内,展示两者截然不同的特性,由此,将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加以考虑。在这样的知识背景下,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便自然浮现:如何摆正刑事和解与既存诉讼体制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呈现为三种可能:“替代模式”、“平行模式”与“整合模式”。文章在对和解与诉讼的功能予以基本定位的前提下,指出了整合思路的相对合理性,并清醒地揭示出在这一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排异”效应与“统合”风险。最后,文章进一步指出,在整合的前提下,诉讼机制在当下仍构成犯罪应对的基本力量,刑事和解则成为必要的补充。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56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