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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理论对法人本质学说的检验——以法人受胁迫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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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意思表示理论对法人本质学说的检验——以法人受胁迫为例

作者:刘云升

第一作者:刘云升

机构:[1]河北师范大学法学研究所,河北石家庄050091

年份:2010

卷号:30

期号:3

起止页码:172-176

中文期刊名:河北学刊

中文关键词:意思表示;法人决议;法人本质;胁迫;

摘要:法人意思的表现形式为法人的决议,包括社团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决议。法人意思的形成与表达以其成员的自然人意思为基础,效力必然受自然人意思状态的影响。对法人受胁迫予以考察的结果表明:胁迫是施加于表意人的,而胁迫又只能对有心理活动的自然人起作用,因此法人只能是自然人意思表示的承受者,不可能成为表意人。法人机关是自然人的集合,它与机关成员个体均可作表意人,其地位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依照代理人的意思归属与知情归属原则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本质拟制说即揭示了法人行为的现实,又保全了传统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而实在说不仅欠缺逻辑的自洽性,更脱离了法人制度运作的实际。现行立法受法人本质实在说和表示主义影响,未将法人成员意思表示瑕疵作为法人决议瑕疵的影响因素,故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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