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承担的逻辑应对关系——兼评《侵权责任法》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被引量:7
On Natural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 and Undertaking Civil Liability——Furthermore the Tort Liability Provisions of the Ward in Our Country's "Tort Liability Act"
中文题名: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承担的逻辑应对关系——兼评《侵权责任法》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作者:魏盛礼
第一作者:魏盛礼
机构:[1]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年份:2010
卷号:41
期号:3
起止页码:49-53
中文期刊名: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责任;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责任;
摘要:长期以来,在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中,民事行为能力决定民事责任能力这种错误的学说处于支配性地位,并以此指导我国的民事立法,导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陷。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无关。相反,民事权利能力才是民事责任能力的源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存在必然的逻辑应对关系。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合理的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