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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被引量:27

Economic Law Is Financial Law's " H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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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作者:史际春 宋槿篱

第一作者:史际春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湖南大学法学院;[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年份:2010

期号:3

起止页码:172-177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经济法;龙头法;经济宪法;

摘要:关于经济法的"龙头法",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不是无关紧要的借喻,它关系到政府在经济中扮演何种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因而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值得反思和探讨。从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反映的情况看,所谓反垄断法是经济法"龙头法"和"经济宪法"的命题其实不能成立。反垄断法的作用是维护、弘扬市场机制,而市场"劣汰"、力所不能、周期和失控等弊端,需由财政法统领以实现经济的整体布局和统筹协调发展。相对于规划和产业政策法,财政法对经济的调控和主导具有直接、全面及整体性,也最具刚性和力度,而且它是经济法与宪政的衔接,本身即具有宪政暨"经济宪法"的性质。因此,无论中外,财政法都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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