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之改革
On Reforming the Organizations for Criminal Compensatory Obligations in China
中文题名:论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之改革
作者:瓮怡洁
第一作者:瓮怡洁
机构:[1]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083
年份:2010
期号:2
起止页码:42-46
中文期刊名: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赔偿义务机关;自己责任;代位责任;改革;
摘要:国家赔偿责任性质的“自己责任说”更能反映国家赔偿责任的本质属性,对解决国家赔偿,尤其是刑事赔偿问题具有“代位责任说”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即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侵权机关一旦支付赔偿费用,通常就必须承担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以及社会的负面评价,因而实践中导致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困难重重。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较为合理。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CSSCI:【CSSCI2010_2011】;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