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金数量的调整——法经济学视角 被引量:2
The Adjustment of the Liquidated Damages perspective from Law and Economics
中文题名:论违约金数量的调整——法经济学视角
作者:刘廷华
第一作者:刘廷华
机构:[1]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四川宜宾644007
年份:2010
期号:5
起止页码:84-88
中文期刊名: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合同自由;违约金;判断标准;调整;
摘要:法律对违约金数量的调整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法经济学分析表明,这种限制只有在促进效率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应从事前和事后两个标准来判断违约金数量是否合理。当法院认为违约金不合理时,如果是损失难以评估、当事人对履行赋予了较高的主观价值以及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等情况,法院应执行违约金条款。只有在当事人按照损失的期望值约定违约金和缔约后发生情势变更时,在当事人的要求下才可以调整违约金的数量。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