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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评析     被引量:5

Judges' Power to Examine Evidence in Criminal Courts in the USA and the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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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评析

作者:陈如超

第一作者:陈如超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年份:2010

期号:5

起止页码:82-92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英国;美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

摘要:人们长期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法庭上一般是消极、被动地听审,却不能积极调查证据。事实上,英关两国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却表明: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传唤证人出庭,或进行“庭外勘验”。尤其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中,法官能更加主动地调查证据。这说明,英美两国的刑事法官并非完全消极、被动,特别是当庭审主体变为一元的职业法官时,他因对案件事实最终负责,而更加具有调查证据的天然冲动。由此可见,中国刑事法官在庭审中无需亦不能塑造成纯粹的仲裁者角色,而应保留适当的且受到法律合理规制的证据调查权。

分类号:D996.1[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收录:BDHX:【BDHX2008】;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4127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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