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被引量:97
Constituti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eople's Courts,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中文题名: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第一作者:韩大元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年份:2011
期号:3
起止页码:3-26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宪法原则;司法权力配置;司法改革;
摘要:现行宪法第135条的规定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其实际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三机关事实上形成了以公安机关为优先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并共同接受政法主管部门的领导。在理解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时应当强调,该原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和规范体系。“分工负责”体现的是它们的宪法地位,“互相配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互相制约”是三机关相互关系的核心价值要求。这一原则体现了两种服从关系:在价值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现实中的三机关关系,应当根据宪法和立宪主义的价值理念合理调整。
分类号:D631[公安工作]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