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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管网可否用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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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城市供水管网可否用以抵押

作者:刘崇理

第一作者:刘崇理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1

期号:1

起止页码:61-6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城市供水管网;抵押合同;自来水公司;社会公益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工商行政机关;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

摘要: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均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2007年12月,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该市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以自来水公司所有的城市供水管网作为抵押,并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自来水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信用社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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