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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络邮购形式走私气枪铅弹的刑罚考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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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以网络邮购形式走私气枪铅弹的刑罚考量

作者:陈增宝 沈荣华

第一作者:陈增宝

机构:[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1

期号:2

起止页码:15-1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气枪;走私;刑罚;邮购;铅;考量;网络;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邮购形式自境外购买大量制式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走私弹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涉案气枪铅弹的社会危害性及大部分气枪铅弹进关时即被查获等具体情况,本案存在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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