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作证的权利及其真实义务——论英美法被告人作证权制度及其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被引量:3
Right to Testify for Yourself in Court: A Common Law Practice and Its Impact upon Civil Law
中文题名:为自己作证的权利及其真实义务——论英美法被告人作证权制度及其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作者:纪虎
第一作者:纪虎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年份:2011
卷号:33
期号:5
起止页码:132-141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被告人;作证权;功利主义;真实义务;新型混合式诉讼;
摘要:被告人作证权制度是英美法特有的一项制度,是在十九世纪中期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影响下确立的。在英美法国家,被告人如果要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就要像其他证人一样,走上证人席,宣誓作证。被告人作证时不受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原则的保护,对控辩双方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故意虚假陈述将构成伪证罪。二战之后,部分大陆法国家或地区在改造职权主义庭审方式时,都不约而同地借鉴了被告人作证权制度,形成了相对独特的调查被告人程序。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的调查被告人程序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对抗原则和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精神,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