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责任的法庭陈述权——英美法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权制度介评
Irresponsible Right of Statement in Court: On the Right of Unsworn Statement Enjoyed by the Accused in Common-Law System
中文题名:不负责任的法庭陈述权——英美法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权制度介评
第一作者:纪虎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重庆401120;[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2249
年份:2011
期号:5
起止页码:75-81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宣誓陈述;作证;真实义务;
摘要: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制度是英关法的一种特有制度。在英关法中,未经宣誓陈述不是证据但却有证据效力。英关法废止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制度的做法,反映了被告人在法庭上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大陆法及我国在理论上认为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是一种权利行为,无如实陈述的真实义务,这违背了证据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要求。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