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能动司法的程序规制
第一作者:姚莉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3;[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2
卷号:29
期号:2
起止页码:45-51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能动司法;程序规制;能动司法的启动;能动司法的运行;能动司法的决策;
摘要:为防止借能动司法之名违法办案,应该设定一系列规则,从主体、客体和内容几个方面对能动司法进行程序规制。在能动司法的启动阶段,享有启动权的法官应当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选择地决定是否进行能动立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和有效司法。在能动司法的运行阶段,法官应该在当事人或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中,充分运用诉讼内外的方法和手段能动办案。在能动司法的决策阶段,法官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采用不同的决策原则:在疑难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专家参与、分类解决的原则;在社会广泛关注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在普通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将能动司法作为实现公平正义可供选择的手段之一的原则。
分类号:D916[司法制度]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07470);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