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对我国民机立法的启示——兼谈我国民机立法的定位与难题
On the Civil Aircraft Legislation of China Based on General Aviation Revitalization Act 1994 of USA——And Discussing the Orientation and Difficulties of the Civil Aircraft Legislation of China
中文题名: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对我国民机立法的启示——兼谈我国民机立法的定位与难题
作者:于兆波
第一作者:于兆波
机构:[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年份:2012
卷号:25
期号:2
起止页码:167-171
中文期刊名: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民机立法;《立法法》;
摘要:美国民机产品18年内免于起诉制度促进了美国通用航空业的发展。我国国务院进行民机立法,要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进行,宜慎待补贴。借鉴美国的相关作法,我国可在修改法律时设立民机产品免诉制度,但囿于国务院立法权限不可在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免诉的制度,要想既避开国际法律障碍,又降低我国民机制造商的成本,可考虑设立民机赔偿基金。
分类号:D922.17[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