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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对我国民机立法的启示——兼谈我国民机立法的定位与难题    

On the Civil Aircraft Legislation of China Based on General Aviation Revitalization Act 1994 of USA——And Discussing the Orientation and Difficulties of the Civil Aircraft Legislation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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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对我国民机立法的启示——兼谈我国民机立法的定位与难题

作者:于兆波

第一作者:于兆波

机构:[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年份:2012

卷号:25

期号:2

起止页码:167-171

中文期刊名: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民机立法;《立法法》;

摘要:美国民机产品18年内免于起诉制度促进了美国通用航空业的发展。我国国务院进行民机立法,要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进行,宜慎待补贴。借鉴美国的相关作法,我国可在修改法律时设立民机产品免诉制度,但囿于国务院立法权限不可在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免诉的制度,要想既避开国际法律障碍,又降低我国民机制造商的成本,可考虑设立民机赔偿基金。

分类号:D922.17[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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