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我国商标抢注法律界限之重新划定
作者:李扬
第一作者:李扬
机构:[1]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深圳518000
年份:2012
卷号:29
期号:3
起止页码:76-84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商标法;商标抢注;在先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抗辩权;
摘要:并非所有商标抢注行为都是恶意、非法的。在注册主义商标权制度下,商标法一定程度上是鼓励商标抢注的。为了平衡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商标法在禁止抢注行为时,不应过问抢注者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而应当规定只有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才能阻止他人在类似范围内抢注。为了保护既有使用事实和利益,应赋予在先使用者在先使用抗辩权。为了防止混淆,应当强制性对在先使用者课以附加适当区别性标记的义务。为此,应当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后半句之规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分类号:D923.43[商标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0733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