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证据收集
作者:吴如巧
第一作者:吴如巧
机构:[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年份:2012
卷号:30
期号:2
起止页码:85-92
中文期刊名: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证据收集;分工;协作;
摘要:诉讼模式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为民事诉讼各主体在证据收集领域的协作奠定了正当性基础。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三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代理律师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而法院则对当事人取证行为予以阐明和指导,并可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两层含义,其中取证主体与对象间的协作具有更为实质的意义。各取证主体与对象所负担的协作义务其法理依据并不相同,但其共同的深层根据为各诉讼主体所担负的"诉讼协助义务"。
分类号:D925.113[民事诉讼法]
收录: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