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与立法模式之反思 被引量:9
A Reflection on Essential Characters of Rape and Legislative Paradigm
中文题名: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与立法模式之反思
作者:魏汉涛
第一作者:魏汉涛
机构:[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2
卷号:34
期号:4
起止页码:116-130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强奸;暴力;不同意为基础;被害人同意;协商模式;
摘要:受女权运动的影响,绝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将以“暴力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转变为以“不同意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刑法理论中有关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强制手段说、违背妇女意志说、强制手段加违背妇女意志说等几种观点都不合时宜,我国《刑法》保留以“暴力为基础”的传统强奸罪立法模式正面临着挑战。采纳以“不同意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是世界的潮流,将“未经被害人同意”作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时代的要求。关于强奸罪中同意的认定方式,西方存在肯定模式、否定模式和协商模式,但只有肯定模式反映了权利行使的特点,体现了对性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应为我国所借鉴。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