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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在性骚扰民事案件中的运用——美国的立法、判例及启示     被引量:3

The Admission of Character Evidence in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Legislation and Cases in the US and Their Rev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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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品格证据在性骚扰民事案件中的运用——美国的立法、判例及启示

作者:纪格非

第一作者:纪格非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2

卷号:34

期号:4

起止页码:131-143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品格证据;民事案件;性骚扰;判例法;美国;立法;程序保障制度;使用规则;

摘要:美国近年来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妇女利益”的社会政策的影响下,品格证据的使用规则在立法方面出现了向受害人一方倾斜的趋势:在性骚扰民事案件中禁止使用受害人的品格证据,允许使用加害人的品格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1—415条确定的品格证据使用规则通过判例法进一步精细化,力图在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我国在对待性骚扰案件中的品格证据的问题上,也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品格证据的使用应当严格贯彻“关联性”、“相似性”、“有限性”原则,同时应加强品格证据使用的程序保障制度的建设。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07498);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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