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核污染刑法规制的完善 被引量:3
On Improvement of China's Criminal Legal System for Nuclear Pollution
中文题名:论我国核污染刑法规制的完善
作者:胡剑波 高丽
第一作者:胡剑波
机构:[1]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35;[2]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500
年份:2012
卷号:33
期号:9
起止页码:64-68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核污染;刑法规制;源头控制;抽象危险犯;过失犯;
摘要:日本福岛核危机再次表明,核污染一旦发生就危害巨大,因此,核安全保障体系必须奠基于“防患于未然”理念之上。由此观之,我国《刑法》在核污染的应对上尚存诸多缺陷:从形式角度来看,未能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效衔接;从实质角度来看,未能突破末端应对中心主义的思维惯性;此外,对于证明行为人主观意图方面的困难也未能有效解决。作为因应,设立核污染源头控制环节的抽象危险犯和过失犯实属必要。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