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具体适用
作者:石必胜
第一作者:石必胜
机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19
起止页码:56-60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商标法;具体适用;司法认定;商标注册人;商标评审委员会;标的;类似商品;驰名商标;
摘要: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0]第08026号《关于第3267318号“吉百利”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为,虽然引证商标有较高知名度,但由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其他要件不能成立,因此对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不再予以审查。
分类号:D923.43[商标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