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否留置非债务人之物——《物权法》第230条的斟酌 被引量:2
The creditor’s right to establish Lien on the movable property not belonging to the debtor——Focusing on Article 230 of Real Rights Law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文题名:债权人可否留置非债务人之物——《物权法》第230条的斟酌
作者:吕海宁 刘耀东
第一作者:吕海宁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2]大连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13
期号:1
起止页码:124-130
中文期刊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留置权;债权人;善意取得;处分行为;
摘要: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仅得于债务人所有之动产上成立。债权人对于非属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之上能否成立留置权,乃留置权本身成立与否的问题,并非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惟在债权与物的返还义务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情况下,始可基于民法保护交易安全之趣旨例外地许可债权人于第三人之动产上成立留置权,此例外情况同样不属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