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恐吓类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研究
作者:陈庆安
第一作者:陈庆安
机构:[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年份:2013
期号:7
起止页码:156-160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恐吓;客观要件;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在对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的修订中,增加了恐吓行为。恐吓作为一个文学色彩浓厚的词语,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存有诸多歧义,极易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考察相关国家的刑事立法以及我国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可以发现,恐吓是指通过语言或者不直接作用于被害人身体的行动展示实力、吓唬他人,使他人内心产生恐慌或屈从,严重侵犯被害人精神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以恐吓实施的寻衅滋事罪是情节犯,需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分类号: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