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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     被引量:55

State Ownership of Natural Resources as a Kind of Public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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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

作者:巩固

第一作者:巩固

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年份:2013

卷号:35

期号:4

起止页码:19-34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宪法权;物权;

摘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内容、行使、救济与责任等方面都与物权存在本质差异,其并非处理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以确立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民法物权,而是划分国家与个人界限,为“全民”意义上的抽象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手段“间接干预”资源利用提供合法依据的宪法公权。资源国家所有权与资源物权并非同一层面的事物,二者并不排斥,而是互补并存。国家所有权只是形成资源利用秩序的前提,资源物权才是建立秩序的关键,其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无法从宪法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中推出。没有清楚区分公权与私权、公物与私产是导致国有资源与民众产生“疏离”、偏离公益本质的根源,这一状况应当改变。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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