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违约金的经济分析——兼评我国合同法违约金数量调整规则 被引量:2
Economic Analysis of Punitive Liquidated Damages——Comment on Rules of Amount Adjustment on Liquidated Damages in China's Contract Law
中文题名:惩罚性违约金的经济分析——兼评我国合同法违约金数量调整规则
作者:刘廷华
第一作者:刘廷华
机构:[1]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
年份:2013
期号:4
起止页码:78-85
中文期刊名:北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惩罚性违约金;效率;程序缺陷;情势变更;
摘要:阻止效率违约论、引诱对方违约论、增加社会成本论、排除外来竞争论以及不当得利论等反对惩罚性违约金的诸多理由并不成立,相反,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信号传递、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阻止和威慑无效率违约、鼓励执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等重要功能。因此,法院应该常规地执行惩罚性违约金,而不是根据违约人的请求武断地因其数量过高而予以调整,除非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欺诈、双方错误、胁迫,或是缔约后出现了情势变更。
分类号:DF418[经济合同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