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瑕疵的共同法律行为——以社团决议撤销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19
On the Common Legal Act with the Defect of Declaration
中文题名:论意思表示瑕疵的共同法律行为——以社团决议撤销为研究视角
作者:许中缘
第一作者:许中缘
机构:[1]中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6
起止页码:56-66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共同法律行为;决议;意思表示瑕疵;撤销权;
摘要:与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不同,共同法律行为是在遵循既定章程(协议)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多数决原则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违反章程的共同法律行为(决议)属于团体的意思表示瑕疵,有别于成员的表决权瑕疵。传统的意思表示规则适用于表决权瑕疵,但不适用于决议瑕疵。表决权的撤销,以因果考量来确定是否撤销整个共同行为。决议瑕疵的撤销应依据团体法的规则。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逻辑,决议瑕疵包括决议不成立、可撤销与无效。传统法律行为以交易观念所确立的规则,与共同法律行为存在的团体观念具有本质差异,不能当然适用于共同法律行为(决议)。为规范共同法律行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在总则中规定团体决议的相关规则。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