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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索证明与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开示的协作     被引量:1

The Collaboration between Fishing Expedition and Collection and Disclosure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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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摸索证明与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开示的协作

作者:吴如巧

第一作者:吴如巧

机构:[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年份:2013

卷号:15

期号:6

起止页码:47-56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摸索证明;证据收集;开示;协作;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承认一定范围内的摸索证明为合法,而未采取德国法的摸索证明禁止原则。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就案件事实的解明负有一定的协作义务,但举证人有违诚信原则的摸索证明仍应予以禁止。法院应通过阐明,协同双方当事人就应证事实及证据方法加以具体特定,在举证人不能特定应证事实及证据方法时,应促使对方进行必要的协作,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以判断证据声明是否合法.

分类号:DF72[民事诉讼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22953);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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