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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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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

作者:刘琨

第一作者:刘琨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4

期号:2

起止页码:51-5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流质契约;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清偿期限;清偿债务;特定物;债权人;

摘要:【裁判要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对某特定物进行协商作价,达成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以相当价值的该标的物抵销债务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属流质契约,但合法有效。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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