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
作者:刘琨
第一作者:刘琨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4
期号:2
起止页码:51-5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流质契约;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清偿期限;清偿债务;特定物;债权人;
摘要:【裁判要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对某特定物进行协商作价,达成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以相当价值的该标的物抵销债务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属流质契约,但合法有效。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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