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条约对第三国(方)的法律效力
作者:王庆海 刘爽
第一作者:王庆海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1
卷号:23
期号:4
起止页码:154-160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律效力;第三国;
摘要:根据《条约法公约》的原则规定,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法律效力,非经第三国(方)同意,条约对第三国(方)无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条约仍可为第三国(方)创设义务或权利,可以对第三国(方)产生法律效力。具体分为:条约为第三国(方)创设义务;条约为第三国(方)创设权利;对第三国(方)义务的变更与取消和对第三国(方)权利变更或取消四种情况。
分类号:D990[国际法理论]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