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派驻条款之合理解释 被引量:2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on “Accredit” Clause in the Supervision Act
中文题名:《监察法》派驻条款之合理解释
第一作者:秦前红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12
起止页码:65-75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监察机构;派驻主体;根据授权;内部监督;
摘要: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国家监督体系形成“人大监督-专责监督-内部自治”的三维共治格局。实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纳入“派驻全覆盖”,其他单位和企业应以不派驻为原则、派驻为例外,并理顺其内部监督与国家监察之关系。“所管辖的行政区域”仅指“基层行政区”和“非行政区的区域”,在“地区”“盟”“旗”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是独立一级监察机关。监察派驻机构因资格取得而非名义代表的实质,由此形成其“产生于内、独立于外、接受监管”的相对地位,以及在权、名、责三要素上游走于形式分离与实质牵连之间的主体特征。监察派驻应以“工作需要”为实质要件,不得以派驻机构“取代”独立一级监察机关;其审批程序应区分单位和区域两种不同情形,以上级机关批准为底限,对区域派驻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分类号:D733.334[政治、法律]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