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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机构性质定位:困惑与选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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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公证机构性质定位:困惑与选择

作者:郭志远

第一作者:郭志远

机构:安徽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5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222-227

中文期刊名: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公证机构;性质定位;公证制度;《草案》;司法行政部门;公证行为;执业证书;律师制度;国家公权;公证业;

摘要:<正> 一、我国公证机构性质定位之困惑2004年11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在该《草案》中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立。"(第5条)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在不具备条件设立公证机构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在设区的市级地方设立。"(第6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8条)据此可以看出,《草案》并没有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做出规定。

分类号:D926.6[公证制度]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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