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我国人大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人员组成研究
作者:褚宸舸
第一作者:褚宸舸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西安710122
年份:2014
期号:3
起止页码:53-56
中文期刊名:中州学刊
中文关键词: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法;公众参与;
摘要:选举委员会人员组成应当体现民主性,但若要求其完全通过选举产生,就既不符合法理,也无现实可操作性.选举委员会与人大对民主的类型和程度的要求有别,前者需要参与民主,后者基于选举民主.选举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其所体现的民主只能是参与民主而不是选举民主.对选举委员会而言,独立性和中立性是其所追求的首要价值.我国《选举法》应当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保持一定比例的普通选民,地方性法规中应当细化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和产生程序,可以借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由各方推选产生的规定,将农村基层民主运行方式推及到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
分类号:D921.2[选举法]
收录:BDHX:【BDHX2011】;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