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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异议权制度适用中的争议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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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合同解除异议权制度适用中的争议问题探讨

作者:陈龙业 宋韦韦

第一作者:陈龙业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2]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年份:2014

期号:15

起止页码:34-3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合同解除;异议权;三个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异议权的三个月行使期间,但经过这一异议期间不能当然认定该合同即告解除。当事人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应当认定该异议权的行使超过了三个月的行使期间而不应予以保护。但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这一规则不应适用于再审案件。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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