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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被引量:2

Use of Evidence Collected by Administrative Organ in Crimina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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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作者:郑曦

第一作者:郑曦

机构:[1]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年份:2014

期号:3

起止页码:47-52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行政机关;刑事诉讼;证据材料;证据;

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其所指的是实物证据而非言词证据,应包括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些证据材料欲成为定案证据,需经过关联性、客观性和可采性的审查,尤其是证据的鉴真审查。判断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应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程序适用不同标准,审慎适用排除规则,对由此带来的侦查机关通过行政机关“借壳”取证的可能性也应有充分的警惕。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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