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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之体系解释     被引量:2

Systematical Interpretation for Form of Sin of Crime of Polluting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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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之体系解释

作者:苏永生

第一作者:苏永生

机构:[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年份:2014

卷号:26

期号:3

起止页码:55-58

中文期刊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体系解释;

摘要: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过失说与故意说之争。大部分学者坚持过失说,故意说是少部分学者所持的观点。过失说认为,对故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然而,这会导致故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但未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行为得不到处罚。故意说将过失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这不符合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之刑事政策的要求。因而,只有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才不至于出现处罚上的空当。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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