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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区分认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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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区分认定

作者:林涛 李晓 吴小军

第一作者:林涛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18

起止页码:17-2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寻衅滋事犯罪;信息网络;诽谤罪;利用;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网络诽谤;

摘要:【裁判要旨】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要准确区分二者的犯罪构成。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特定自然人、侵犯公民人格和名誉权的,应认定为诽谤罪。而网络寻衅滋事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该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同时也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分类号:D669.5[青少年]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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