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判断服务商标是否侵害商品商标应区分使用情形
作者:凌宗亮
第一作者:凌宗亮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22
起止页码:72-75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侵害;服务提供过程;消费者;侵权人;搭便车;状态;
摘要:【裁判要旨】在判断服务商标是否侵害商品商标时,应当区分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在商品提供过程中的使用,还是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使用。如果是前者,则按照消费者是否混淆误认的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是后者,则还要考虑被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果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即使存在消费者的混淆,也应通过要求被控侵权人规范使用的方式消除消费者的混淆状态。
分类号:D923.43[商标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