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 被引量:12
The Judgment Standard for Infringement of Right of Integrity of Works
中文题名: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
作者:李扬 许清
第一作者:李扬
机构:[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2]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日本札幌0600908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29-138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歪曲;篡改;权利限制;
摘要: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存在主观和客观双重判断标准,因而造成司法不统一的现象,这亟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统一标准。然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进行简单合并外,并无任何作为。虽然日本有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构造采取了严格主观标准,但从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已经出现超越严格主观标准的种种迹象来看,并不值得我国借鉴。综合考量《伯尔尼公约》规定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水准,以及著作权保护和作品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宜采客观判断标准,以客观上损害作者声誉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
分类号:DF523.1[著作权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7882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