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再论 被引量:38
A Revisit to State Ownership of Natural Resources as a Kind of Public Power
中文题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再论
作者:巩固
第一作者:巩固
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15-136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私权;主权;
摘要:从宪法与民法之别、权利与权力之别以及宪法第9条的完整表述来看,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确定无疑。作为国家对于公共资源的一种“公权性支配”,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质是对资源利用的“积极干预”权,内容在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加以行使,并为这三种权力施加规范与限制。在实践层面,资源国家所有权只有衍生出以资源实际利用者为主体、以对资源物的合理利用为内容的私权性的“资源利用权”,才能真正形成资源利用秩序。日常生活中在民法层面使用的“国家所有权”的本质是“公共法人所有权”,其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成立须一系列条件支撑,范围较窄,其与“宪法国家所有权”的区别是划分“国有私物”与“国有公物”的前提。资源国家所有权来源于主权但不等于主权,其为资源主权的积极行使创设权力载体和概念装置,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8702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