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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权利外观优先保护之检讨——以名义股东股权被执行为例     被引量:4

Review on Prior Appliance of Right Appearance in Execution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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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执行程序中权利外观优先保护之检讨——以名义股东股权被执行为例

作者:王延川

第一作者:王延川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年份:2015

卷号:36

期号:3

起止页码:72-78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权利外观;登记对抗主义;执行审查程序;确权程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摘要: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执行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通常会提出异议,并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学界普遍认为此时应该以效率优先为理论基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也以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依据,确保债权人对于登记外观的信赖利益。在我国,除非有善意取得等特别规定,股权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不能作为信赖登记的第三人被保护的理由。而《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只是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法院将其作为依据确保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是一种误读。执行程序中股权权属的认定,不应坚持外观主义原则,而应该回到实质主义逻辑上面,即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但是前提是该权属应该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

分类号:D92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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