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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政策及其完善     被引量:1

On Leasing Stamp Tax System and Its perf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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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政策及其完善

作者:徐同远

第一作者:徐同远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年份:2015

卷号:28

期号:5

起止页码:42-48

中文期刊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收激励;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

摘要:在现行法上,对融资租赁课征印花税是由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年12月12日国税地字[1988]30号)为主体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调整的。这些政策存在着印花税征收和免征法律依据效力层次过低、把融资租赁分为买卖与租赁两个环节重复征收印花税、对金融租赁公司以外的其他融资租赁从业主体实行印花税歧视、售后回租如何缴纳印花税并不明确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牢牢抓住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而非租赁或买卖这一点,并以此为切入点设计规则;另一方面要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在把“暂行”已近30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改造为《印花税法》时,把融资租赁写入该法。

分类号:DF432[税收法]

收录:ProQeust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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