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注意义务:结果预见还是结果回避——兼论达标排放致污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2
Noting Obligations of Environmental Crime:Foreseeable Results or Avoiding Results—Discussing Criminal Liability on Pollution Caused by Discharge of Sewage
中文题名:污染环境罪的注意义务:结果预见还是结果回避——兼论达标排放致污的刑事责任
作者:魏汉涛
第一作者:魏汉涛
机构:[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150-155
中文期刊名: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达标排放;新过失论;旧过失论;注意义务;
摘要:达标排放致污是否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过失理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旧过失论强调结果预见义务,入罪门槛相对较低,达标排放致污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新过失论突出结果回避义务,入罪门槛相对较高,达标排放致污不成立过失犯罪。新过失论的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利显著大于弊,且不会威胁到众多人的生命,不会造成生态浩劫或社会灾难的现代风险行为,才能适用新过失论。企业的排污行为基本不符合新过失论的适用条件。适用新过失论将会给司法造成困难,从保护生态环境出发,企业的排污行为应适用旧过失论,达标排放致污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