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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下的“隐患”--评《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之规定    

Troubles under the better option: comment on the Article 4 of the Amendment VIIII of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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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优选”下的“隐患”--评《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之规定

作者:王烁

第一作者:王烁

机构:北京化工大学,北京100029

年份:2016

卷号:28

期号:1

起止页码:44-51

中文期刊名: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轻微犯罪;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兼采吸收和分别执行的原则.这种混合式的原则避免了适用单一原则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有利于犯罪人改造和复归社会.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影响下,2006年以来我国《刑法》呈现出犯罪门槛降低,轻微犯罪增多的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对该趋势的忽视,将给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数罪的刑罚裁量和执行造成隐患.

分类号:DF6[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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