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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对婚内房屋权属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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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房屋登记对婚内房屋权属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

作者:曹守晔 杨晓砚

第一作者:曹守晔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2]北京大学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19

起止页码:34-4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对抗效力;房屋权属;房屋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约定;执行工作;审判实践;

摘要: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其归属自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譬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然而,民事审判实践和执行工作中远不限于上列法条所列举的情形。假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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