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人权责任主体应多元化
作者:王瑞雪
第一作者:王瑞雪
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34
起止页码:9-9
中文期刊名:民主与法制
中文关键词:人权责任;多元化;责任主体;公民社会;国家能力;承担主体;人权理念;紧张关系;
摘要:传统意义上,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国家,人权理念的最初立意就是预防公权力对公民个人和公民社会的侵犯。然而,随着人权责任的不断深化与拓展,加之国家能力与权利诉求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在全球化、民营化与社会绀织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量,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正在迈向多元化,企业人权责任和社会组织人权责任均须加以强凋。绝对的国家中心主义在人权义务理论中或已难以为继,应当在并不降低甚至加强国家责任的同时,将市场与社会的其他主体也纳入关注视野,正视其所应承担的人权责任。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