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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责任主体应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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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人权责任主体应多元化

作者:王瑞雪

第一作者:王瑞雪

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34

起止页码:9-9

中文期刊名:民主与法制

中文关键词:人权责任;多元化;责任主体;公民社会;国家能力;承担主体;人权理念;紧张关系;

摘要:传统意义上,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国家,人权理念的最初立意就是预防公权力对公民个人和公民社会的侵犯。然而,随着人权责任的不断深化与拓展,加之国家能力与权利诉求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在全球化、民营化与社会绀织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量,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正在迈向多元化,企业人权责任和社会组织人权责任均须加以强凋。绝对的国家中心主义在人权义务理论中或已难以为继,应当在并不降低甚至加强国家责任的同时,将市场与社会的其他主体也纳入关注视野,正视其所应承担的人权责任。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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