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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一般性”之要求与实践功能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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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法的一般性”之要求与实践功能研究

作者:戴津伟

第一作者:戴津伟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152-160

中文期刊名:江海学刊

中文关键词:法的一般性;普遍性;规范调整;法律分类;

摘要:“法的一般性”对法治实践提出了多维度要求,在调整方式层面,“法的一般性”要求法律调整具有普遍性的同类事物,排除个别化和特定化;在内容层面,“法的一般性”要求法律规定符合常情常理;在运作层面,“法的一般性”要求所有法律主体都遵守法律,同一规则在同等情况下得到一致适用。“法的一般性”具有多方面重要功能,首先,调整对象的普遍性能充分拓展法律的调整范围;其次,一般性的抽象概念富有弹性,给司法裁判和日常行为留下了必要的自由空间;此外,一般性调整意味着法律不针对特定的主体,能有效地减少实施法律的阻力。在我国当前实践中,一般性规定不合理、具体规定突破一般性条款等现象不时发生,亟需进行矫正,使“法的一般性”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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