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芮晨宸
第一作者:芮晨宸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78-81
中文期刊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适用;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13至第16条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认定标准,在适用时应作且仅应作二步走:首先,证明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的达成;其次,证明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其法律适用机制为“一律禁止与例外豁免”,是例外的“本身违法原则”,不具有“合理原则”的适用空间。认定时,执法者或司法机构无权增设构成要件或其他认定条件,否则则构成对“合理原则”的滥用。同时,应当考察具体案件中上下游关系的独立性和是否存在契约、联合或共谋,来判断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以给予相应合理的行政处罚。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