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展——以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为视角 被引量:3
On the extension of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order for production of a document in China: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uty of putting forward evidence to court of the third party
中文题名:论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展——以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为视角
第一作者:吴如巧
机构:[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年份:2017
卷号:23
期号:1
起止页码:94-100
中文期刊名: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文书提出命令;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第三人;协同主义;
摘要: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确立对于提升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以及保证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在借鉴大陆法系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该项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相较大陆法系有关立法例,中国对于该项制度的设计还存有缺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仅将当事人纳入了文书提出义务主体的范围,而忽略了对诉讼外第三人的考量。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关于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的立法经验,以对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主体范围进行必要的扩展,从而尽快在中国确立案外第三人的文书提出义务。
分类号:D926.13[司法行政工作]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