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对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评析
作者:石佑启
第一作者:石佑启
机构:中南政法学院公安与行政法系
年份:1997
期号:4
起止页码:47-49
中文期刊名: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立法宗旨;国家利益;
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从而,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即指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这一原则在保障行政权的行使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规定由于立法理论上的失误而使在实际操作中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愈益明显。笔者拟对此进行分析并就改进措施方面提出个人的粗浅看法。一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缺陷确立“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其理论出发点有二: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特权。所谓效力先定特权,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推定其是合法有效的,对行政主体自身和管理相对人产生拘束力。据此观点,进入诉讼中的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CSSCI:【CSSCI1998】;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