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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认定——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的分析     被引量:4

The Definition of Compuisory Indecency and Insult Crime——Analysis based on the article 13 of The 9th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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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认定——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的分析

作者:段阳伟 舒洪水

第一作者:段阳伟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17

卷号:35

期号:5

起止页码:164-173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猥亵;侮辱;倾向犯;性行为;性的羞耻心;

摘要: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出发,猥亵和侮辱侵害的法益都是(他人或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并且其成立也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但猥亵的对象是他人,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而侮辱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可见,刑法对女性的性权利进行了特殊的保护。因此,对于猥亵和侮辱只能从社会观念上对男性和女性性权利的不同认识的角度进行区别。即强制猥亵他人的法益是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性行为的权利,着重于对性的身体权的保护;而强制侮辱妇女的法益是妇女性的羞耻心,着重于对性的精神权的保护。对于仅仅侵害男性的性羞耻心的行为还没有必要动用刑法来进行专门保护。

分类号:DF611[犯罪]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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